生育服务证办理须知
一、 领取对象条件:夫妻拟生育或依法收养第一个子女的。
二、 提交的材料:《生育服务证登记表》、结婚证复印件、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二寸合影照各四张。
1、当事人自愿领取《生育服务证》的,应上交上述材料到我校妇委会(《生育服务证登记表》需加盖学校公章)。
2、由村、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将申报材料上报到所属街(乡、镇、场)人口计生管理机构审核。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办理;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,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当事人应按要求提交补正有关材料。
3、《生育服务证》办理后,由村、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通知当事人领取。
四、颁证机构:
1、女方户籍在本县或女方在本县有工作单位的,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单位所在街、乡、镇、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;
2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,由现居住地街、乡、镇、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;
(1)夫妻女方户籍不在本县、男方为本县户籍人口,因婚姻事实迁入本县居住的;
(2)夫妻双方属跨省流动,且在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,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,且具有常住倾向的。
五、法律依据: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
备注:女教职工在办理结婚证后一月内务必到学校妇委会登记办理《生育服务证》
南一中妇委会